郑州商业贷转公积金贷流程

如题所述

郑州市商贷转公积金怎么转

一、商业贷款可以转公积金贷款吗?

商业贷款是可以转公积金贷款的,但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申请地工作申请贷款时公积金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个月含个月以上;

3、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

4、申请人同意提供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含配偶除申请转公积金的贷款外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其他债务;

6、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房屋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已办出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7、商业贷款正常还款年含年以上且无逾期还款记录;

8、组合贷款不能申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9、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

二、商业贷款怎么转公积金贷款?

1、咨询受理。贷款转贷申请人到原商贷银行咨询,如果符合转贷条件,银行工作人员应指导借款人正确完整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转贷资料夹》。

2、提交资料。提交贷款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3、贷款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受托银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与借款人商议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受托银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及时同事借款人并告知原因。

4、签订合同。借款申请人与原商贷银行签借款(抵押)合同,同时在银行指引下与管理指定的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5、预存资金。借款申请人将原商贷余额与转贷的差额部分,用自有资金存入转贷银行开立的存款专户,用于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

6、贷款发放。管理发放贷款资金、有转贷银行通知转贷借款人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和借款人预存的资金同时结清原商业贷款。

商业贷款如何转为公积金贷款(流程)

7、办理抵押。由担保公司代为办理原商业贷款房产抵押注销手续,并办妥转公积金贷款抵押等登记手续。

郑州省直公积金贷款条件

法律主观:

郑州市公积金贷款分为受理、审核、决定三个步骤,申请人必须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不低于6个月,而且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才可以申请。关于“郑州市公积金贷款怎么申请”的问题,下面由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一、郑州市公积金贷款怎么申请受理,缺少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符合规定的,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审核决定。审核,提出初步意见,符合规定的,转入决定步骤。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通过,并告知不予通过原因。决定,符合规定的,准予审批通过;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通过,并告知不予通过原因。二、郑州市公积金贷款条件(一)申请人必须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不低于6个月;(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申请人及其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职工家庭名下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四)购买自住住房,有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五)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符合再次申请的规定。(六)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七)符合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三、郑州市公积金贷款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以上就是对“郑州市公积金贷款怎么申请”的回答,住房公积金用途非常多,对于我们的生活来说有着很大的帮助,尤其是和房子相关的事情,住房公积金都能给我们带来便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或者法律问题,欢迎到网进行咨询。

郑州商业贷款可以转成公积金贷款吗

可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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