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05条规定

如题所述

民法典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健康权与生命权的区别:
1、生命权遭到侵害是不可恢复的,而健康权具有一定的可恢复性。生命权是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是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是自然人作为主体存在的物质基础。自然人因有生命才有权利能力。如果生命丧失(即死亡),则自然人的主体资格也将不复存在,而且在生命权遭受侵害的情形下,相关的损害后果是不可恢复的(不可能死而复生)。在这个意义上讲,侵犯自然人的身体,造成死亡后果的,就是侵犯了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权虽然对维护个人的主体资格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并非自然人主体资格存续的前提,也就是说,即使健康权受到侵害,自然人的主体资格也不受影响;而且在健康权遭受侵害的情形下,通过一定的医疗手段可以使个人恢复健康,因此,与生命权的不可恢复性不同,健康权具有一定的可恢复性;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生命权遭受侵害,其生命主体因不可恢复性而消灭,不可能主张权利,即直接受害人无法主张权利,只能由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损害的间接受害人(即近亲属)主张权利。就是说,生命权遭受侵害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就是受害人的近亲属。而在健康权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受害人的主体资格并不受影响,其有权直接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就是说,健康权遭受侵害后,受害人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即使受害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的人可以做代理人而不能作为原告起诉;
3、享受利益的主体不同。生命权遭受侵害后,对直接受害人而言,不存在享受利益的问题,更不存在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生命权遭受侵害的赔偿通常是转化为财产赔偿。这些赔偿(无论是财产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来说已经没有一点关系,其享受主体只能是近亲属中的某个人。而在健康权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遭受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其享受赔偿后的利益的是受害人自己。即使受害人遭遇离婚,这些赔偿款也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4、从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的后果而言,通常情况下,侵权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即为侵害生命权,侵权造成受害人残疾,即为侵害其健康权。也不会产出继承问题。从损害赔偿的内容而言,在生命权遭受侵害的情形下,主要是死亡本身而导致的损失。而在健康权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并不会造成受害人死亡。
综上所述,侵害受害人的身体,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即为侵犯其生命权;没有造成死亡后果,但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即为侵犯其健康权;侵害受害人身体,既未造成死亡,也未造成残疾的,但确实侵犯了受害人的身体的即为侵犯其身体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