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指导贯穿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什么的行政处罚全过程

如题所述

你好,亲,很高兴为你解答行政机关应当落实行政指导融入行政指导融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指引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指导,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法治河南建设规划(2021-2025年)》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指导融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本指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行政指导融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中,通过行政指导,促使当事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并教育、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巩固执法效果,提高法律遵从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指导贯穿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全过程。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修订)》《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修订)》和《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使用说明》的相关要求实施行政指导,并将行政指导文书、证据等材料入卷归档。第五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减轻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选择比法定处罚种类轻的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以及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实施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免于行政处罚。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和行政指导的成效等因素,正确适用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依法实施。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通过简易形式实施行政指导,及时指出并提示当事人纠正,避免违法行为升级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要求其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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