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了可以作废。 同时具有以下三种情形的发票,满足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
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一般不能作废,而是做红冲处理。另外,对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成品油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具有误的情形,不能作废重开,应按规定做红冲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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