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详解是什么

如题所述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 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进一步解释,一是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对何谓重大违法记录进行了解释,即“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被责令停产停业;被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有较大数额罚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在一定期限内都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是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此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或“信用中国”上都可查询,在此名单内的供应商,在1-3年内也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这两个名单都可在“信用中国”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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