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第几届联合国大会上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于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第26届会议第1976次全体会议上,就“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合法权利问题”进行表决的决议。该决议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的压倒多数通过。

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是于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第26届会议上,就“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合法权利问题”进行表决的决议。当时代表中国的台湾的所谓中国台湾地区代表在表决结果揭晓前即步出会场。

此决议案影响了海峡两岸政府在联合国的席次地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主张的“一个中国”依据,以及中国台湾地区争取再加入联合国的主要争论点。

法律依据:《两阿提案》 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原则,考虑到,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对于维护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组织根据宪章所必须从事的事业都是必不可少的,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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