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快递的时候不能不填收货人的名字。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扩展资料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寄递企业不得收寄邮件、快件:
(一)寄件人交寄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时,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拒绝寄递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的;
(二)寄递企业收寄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时,发现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寄件人姓名与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不一致的。
第十九条 寄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寄递详情单上记录用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类型、号码;
(二)未按照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安全协议、用户身份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将已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名单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或者已使用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未与国家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联网;
(五)未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或者虚报、瞒报、漏报实名收寄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垫江县人大党委会-快递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