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户通自来水政策

如题所述

为加强农村自来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保障农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需要,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各地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农村自来水管理条例。
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2、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以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无法提供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以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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