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退休职工去世补助标准

如题所述

为适当解决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偏低问题,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财政厅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企业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530元、480元、430元。淄川区、张店区、临淄区为53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480元,高青县、沂源县为4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兼有前两项情况的,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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