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气瓶间设计规范

如题所述

1. 餐饮场所使用的50kg单阀液化石油气钢瓶,需要经营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并且设立独立的气瓶间。该气瓶间应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要求,保持良好的通风,并设有通往室外的出口。
2. 禁止在餐饮场所使用50kg气液双头液化石油气钢瓶。
3. 50kg(YSP118)类型的钢瓶使用数量应少于8只。
4. 厨房与气瓶间隔断的墙壁上不能有门、窗,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5. 气瓶间的高度不应低于2.2米,内部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气瓶间外部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使用防爆型照明灯电气设备,电器开关应设置在室外。
6. 使用气瓶时应遵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的通知》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1. 采购和使用拥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2. 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
3.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
4. 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并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5. 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6. 夏季应防止曝晒。
7. 严禁敲击、碰撞气瓶。
8. 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9. 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0.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1.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2. 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3. 气瓶投入正冲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4. 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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