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中国气象局通知

如题所述


中国气象局发布了一项关于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的暂行管理规定,旨在严格执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该通知以气发〔2012〕93号文件形式,针对全国各省级气象局、自治区气象局、直辖市气象局,以及各直属单位和内部机构进行了公告。


该暂行规定旨在规范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的迁移、新建和撤销过程,确保这一重要气象设施的合理布局和环境保护。通知要求各地气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以保证气象观测工作的正常进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此规定于2012年11月28日发布,是中国气象局为维护和优化气象观测网络,保障国家气象服务质量和防灾减灾能力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需认真研读并遵照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的详细规定,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扩展资料

2012年11月28日,中国气象局以气发〔2012〕93号印发《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选址、迁移、新建、撤销、附则6章35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气象测报业务检查员管理办法》(中气测发〔2001〕14号)中的《地面气象观测站站址变动规定》,《关于地面气象观测站站址变动有关问题的函》(气测函〔2009〕27号),《关于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站址迁移有关事宜的通知》(气测函〔2011〕89号)、《关于做好站址变动对比观测资料分析工作的通知》(气测函〔2012〕27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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