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解除后如何恢复

如题所述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同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满后,不视为自动恢复原聘岗位等级,但可以凭合法、有效的工勤等级证书,按本单位内部人事管理办法,参加相应工勤岗位等级的竞聘上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一、复审、复核机关重新作出决定情形
1、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二、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情形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3、政务处分不当的。
三、降职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1.目的不同
惩戒是通过惩处违法违纪人员来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以达到维护法纪,制止和预防违纪行为发生的目的。职务升降的降职虽然也含有警示、鞭策、激励的意义,但主要目的在于为职位选择适宜的人选和合理使用公务员,充分发挥每个公务员的作用,从而保证机关的高效运转。
2.原因不同
惩处工作人员的原因是有违法违纪行为,对公务员实施降职的原因则是公务员不称职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引起降职的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是客观上造成的,如工作需要、机构调整或职位变迁等。在实际生活中,不排除会有公务员犯了错误或违法违纪而导致降职的情况,但是,犯错误或违法违纪实际上也是不称职的一种表现。行政处分和降职是依据不同的原因来决定的。因此,对降职管理的公务员必须把握与处分措施的政策界限。
3.实施后果不同
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受处分,根据其受处分的种类,在规定时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就是说,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某些权利是被限制的。而公务员降职作为职务关系的正常变更,以上方面都不应受影响。由于机构精简和撤销等,也可能将公务员安排到低于原职务层次的职位上任职,但这种降职安排不是职务升降意义上的降职,因为这种降职不是由于公务员本人不称职而作出的职务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七条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
第四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十条 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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