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评估费收取标准

如题所述

一、房产抵押贷款评估费费标准采纳累进计费率:
1.房子总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42%;
2.100万元到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累进计费率为0.3%;
3.500万元到2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12%;
4.2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6%;
5.5000万元以上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12%。其余抵押物也会有相应的评估费,具体可以咨询银行。
二、贷款程序:
贷款的申请。借款人向当地银行提出借款申请。除申请农村小额贷款外,申请其他种类的贷款须提供有关资料。
⑴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⑵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借款申请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⑶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⑷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
⑸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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