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生儿上户口流程

如题所述

武汉市新生儿上户流程:
武汉市户籍人员所生子女,不满18周岁未办理出生登记的,按随父或随母自愿的原则登记户口,需要注意的是如父母双方一方为个体户,一方为集体户,民警会优先选择新生儿随个体户落户。非婚生子女随父母以外的第三人姓等特殊情形需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入户方式有两种,一是户籍地派出所办理,二是网上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户籍地办理
(1)、新生婴儿出生后一年内,由父、母或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2)、出生超过一年、年龄未满16周岁申报出生登记:由父、母提交申请,并提交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持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登记。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提供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诊断证明》和原始出生记录复印件、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提供母亲户口地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加盖补发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其他医院补发的无效)、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申请。
(3)、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公民申报出生登记: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本人及父母申请。
2、网上办理
(1)、申请人在网上提出申请,并按规定上传申请材料;
(2)、网上受理审核。父或母户籍地派出所受理审核,自受理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3)、办理方式。网上申请通过的,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现场办理,经现场审核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的,当场办结。凡发现申请材料虚假的,不予办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新生儿入户申请材料:
(一)、中国公民国内所生子女落户
1、父母双方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手写签名);
2、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同的,应由父母共同签署《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结婚证》;
5、上传落户人员人像信息。
(二)、中国公民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
1、父母双方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手写签名);
2、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同的,应由父母共同签署《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
3、父母及子女回国时所使用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国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原件及翻译件(需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加盖公章);
5、父(母)《结婚证》(涉外婚姻在国外领取的结婚照,需经婚姻缔结地公证后,由当地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领取的结婚证合法有效,无需公证);
6、其中父(母)一方为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
7、上传落户人员人像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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