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不良行为有:
1、聚集他人结伙闹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强行索要他人财产;
4、传播淫秽读物或音像制品;
5、开展淫乱或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盗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督促其返校学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7)吸食、注射毒品;
(8)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上述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