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
1、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
2、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可用计算机填写,也可用手工填写。凡用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3、填写内容相同的,要将内容都写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号代替。
扩展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七九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234号),有些条文应作修订。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格、制发和管理办法,重新统一规定如下: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和乡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或县(自治县)的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印章,应当并刊汉文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三)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四)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