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

如题所述

北京市廉租房的申请条件为以下四个: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北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在申请人为单身的情况下,要求符合晚婚年龄。已经离异的单身申请人要求离异满3年后方能提出申请;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本市正式户口(不含外地来京就读的在校学生),家庭月人均(农村为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城乡低保家庭。该类家庭持有《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民政局印制);
(2)城市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其本人持有《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市民政局印制);
(3)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该类家庭持有《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市民政局印制)。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应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廉租房不可以继承子女。只能是私有财产才可以继承。廉租房属于国家所,承租人只有租住权,没有处分权。廉租房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廉租房是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法律依据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申请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八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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