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类退市重新上市

如题所述

03010适用于深交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此次修订借鉴了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了退市指标、退市程序、风险提示和退市相关交易安排,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优化退市标准,畅通退出渠道。较低的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市值低于3亿元、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重大违法财务造假、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并完善了面值退市指标的相关表述,对现有的财务、交易、标准化、重大违规四类强制退市指标体系进行了全面优化。其中,特别强调交叉运用财务指标,加快清理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空壳僵尸”企业。

二是简化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大大缩短了退市流程。重大违法退市连续停牌的时点从“知道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作出司法判决”移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判决生效”,同时简化了上海市委的审议程序。退市期限由30个交易日缩减至15个交易日,同时放开首日涨跌幅限制,减少了炒作空间。此外,本次修订考虑到可转债兼具股票属性,同步取消可转债暂停上市,不再规定其终止标准。明确公司股票终止的,可转债同时终止。

三是加强风险预警,引导理性投资。根据新增的行政处罚决定,确定了财务退市风险警示(*ST)和持续经营能力存疑、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其他两类风险警示(ST)情形,收紧了违规担保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量化标准,扩大了资金占用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主体范围。设立包括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股票的风险警示板,并在另一个板披露风险警示股票。同时,优化风险警示股票的适当性管理和交易机制,加强风险揭示和投资者保护。

深交所表示,此前的创业板退市制度改革基本贯彻了本轮改革的总体思路。此次修订进一步细化完善了退市指标,优化了退市实施程序。

退市指标方面,一是增加了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财务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进一步优化了营业收入的确认和扣除机制;第二,增加重大违法财务造假的组合标准,从净利润、利润总额、资产三个方面判断公司是否触及重大违法退市;三是半数以上新增董事不能忠实于年报或半年报的标准退市指标,进一步明确公司在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包括公司失去了信息披露的联系渠道,公司拒绝披露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不良影响,以及事务所认为公司在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第四,完善面值退市指标的表述。

在退市程序方面,上市委员会在重大违法终止上市程序中的两次审核将调整为一次审核,即由交易所判断公司股票是否已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深交所表示,为确保退市制度改革稳步推进,维护市场稳定运行,本次对新规实施前股票已停牌、已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设置了过渡期安排:对股票已停牌的公司,在2020年年报披露后, 仍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3010的相关规定判断其股票是否符合恢复上市条件或符合终止上市标准,并按前述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恢复和终止。

对于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其股票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根据2020年年报披露,有以下四种处理方式:一是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其股票根据新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二是不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但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暂停上市标准的,不暂停上市,对其股票进行其他风险警示。2021年年报披露后,按新规执行。不触及新规其他风险提示的,撤销其他风险提示;三是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未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暂停上市标准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四是未触及新规中其他风险提示的,撤销其他风险提示。

相关问答:创业板股票,中小板,退市直接退市吗?不会ST吗?

是的,创业板股票不会被ST。

直接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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