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考外地户籍政策

如题所述

1、外省户籍进城务工及其他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考生。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在湖北申请报名。
(1)具有湖北普通高中学籍或中职学籍,并在湖北学籍所在学校连续实际就读三年的应往届毕业生;
(2)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湖北有合法稳定职业、在湖北现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2、港澳台考生。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且在湖北省长期居住、在湖北省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可在我湖北省申请报名。
3、外国侨民考生。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在湖北省定居、在湖北省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的外国侨民,可在湖北省申请报名。
4、少年班考生。申请报考经教育部批准具有少年班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少年班的考生,必须是智力超常、成绩优异且年龄在15周岁以下(中科大创新班年龄适当放宽),具有湖北省户籍的初、高中在校学生(不包括高中应届毕业生)。少年班考生先由招生院校进行资格审查及预选,取得报考院校的资格证后方可申请报名。
湖北大学高考申请材料:
应届毕业生有随行子女应亲自申请、户籍、居民身份证、我省高中或中职学生注册档案和学生注册文件、法定监护人工作证、居住证登记。
学籍证明材料必须经学籍所在地学校和学籍所在地教育行政和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并盖章。法定监护人的工作证明可以是我省居住地的社保缴费证明或个人纳税证明,个体户可以是营业执照;居住证明可以是居留许可、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房产证或证明材料。
往年搬家的孩子需亲自申请、户籍、居民身份证、我省高中或中等职业教育证书及档案、法定监护人工作证、居住证登记。法定监护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同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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