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中收取的服务费担保费合法吗

如题所述

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关于风险警示教育的要求,对助贷机构能否向借款人收费进行公开分析,以提高人们识别不正当、欺诈性贷款活动和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103010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信贷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贷款援助”业务应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和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费用。银监会[2020]18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小微企业融资,银行为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第一受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承担。

贷款机构应当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贷款条件,不得强制搭售担保、保险等产品或者服务。坚持合法经营、自负盈亏的理念,自行解决经营成本和费用问题,形成诚信意识,树立平等观念。他们不应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损失,不应转移自己(或相关方)的风险,这些风险应由自己(或相关方)承担。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应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决定是否购买保障和保险。不得强行买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担保、保险,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以误导手段诱导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或者服务。

在原告广州优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借人)与被告何某某(借款人)及第三人深圳前海吉顺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借机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粤0192民初第4577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出借公司本身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贷款许可证,不能直接从事网络借贷业务,也不存在贷款风险。然而,在其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模式中,贷款公司履行除了出资和发布贷款指令之外的所有职能。所有客户的原始电子数据都存储在助贷公司的服务器上,助贷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方发出扣款指令,控制资金流向,直接招揽客户,以自己的名义催收和起诉,甚至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不良贷款担保,覆盖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不仅不用支付任何费用,还可以变相转移债务风险和运营成本。这种模式突破了助贷机构的业务边界,本质上属于借放贷之名行放贷之实。它不仅严重增加了金融消费者的融资成本,也直接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助贷机构在风险控制、资金管理、贷后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授信和资金安全存在较大风险和隐患。授信、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经营至关重要,不宜将此类业务外包给放贷机构,以避免相关金融风险的发生。贷款机构也不能突破业务范围和法律界限,变相从事贷款业务。

简而言之,贷款机构真正的客户是银行、小贷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贷款人,而不是借款人;实际上是银行、小贷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贷款人的代理,而不是借款人的代理。借款人只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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