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回避的成立是否

如题所述

来自专栏初试
一、回避制度概述与意义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存在法定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而不得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二)回避制度的意义
1.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2.确保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正的对待。
3.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
二、回避的种类
(一)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
以回避的成立是否必须具备法定理由为标准:
1.有因回避
有因回避,是指在提出回避申请时必须提出相应理由。
2.无因回避
无因回避,是指提出回避申请时无需任何理由便可以使相关人员回避。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有因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时应当说明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具备法定的回避理由。
(二)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按照回避实施方式的不同:
1.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该案诉讼活动的制度。
2.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认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等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退出该案诉讼活动。
3.指令回避
指令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等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未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也未申请回避时,公安司法机关等专门机关的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该案诉讼活动。
三、回避的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和第32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对象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注意:审判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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