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四大效力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效力包括:第一,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第二,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第三,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即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第四,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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