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

如题所述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在于:无效合同订立后,从一开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无效合同,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而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已经生效,且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其中,无效合同主要有:1、一方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有损国家利益的合同;2、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同形式、内容、格式都合法,但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非法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主要有: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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