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代表要退休,能否继续担任求解

如题所述

【裁判要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批准退休后,其行政职务自然免除,即无权再代表企业作出民事行为,或代表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31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装饰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号。
法定代表人:孙德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黑龙江珍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塑料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号。
法定代表人:武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燕,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证,塑料公司账目显示是借款而非投资款。××公司是孙德鹏的个人独资公司。三、××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即使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并没有丧失。在企业权益受损时,不应剥夺其获得救济的权利。四、案涉房产是孙德鹏投资以××公司名义建设的,××公司的诉权不能得到保障,孙德鹏和××公司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是不公正的。五、孙德鹏有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1.在工商登记上孙德鹏依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为非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不应由主管单位决定,且主管单位已经同意与××公司脱钩,因此,黑龙江省轻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省轻工联合会)作出的《关于同意孙德鹏同志退休的批复》是无效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给法院的函也是无效的。2.清算组的成立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股东组成,××公司是孙德鹏的个人独资公司,塑料公司无权组织清算组。3.关于清算组的效力问题,法院终审裁定之间是矛盾的。二审认定清算组的效力,排斥孙德鹏法定代表人权利。但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3798号民事裁定认定清算组没有主体资格,该终审裁定与本案二审裁定互相矛盾。4.塑料公司组织的清算组不具有合法性,应认定××公司尚未成立清算组,应由原法定代表人孙德鹏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请求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指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塑料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公司目前的法律状态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于2001年12月19日被行政处罚,已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二、根据民法总则、公司法、民法通则等关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责任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需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组代表企业诉讼,而不是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进行诉讼活动。企业被吊销执照后,公章收缴不得继续使用,法定代表人在企业解散后擅自处置公司资产的,要接受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三、清算阶段企业法人财产与该企业出资人资产具有同一性。根据法律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进入清算阶段后,剩余资产归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公司于2001年被吊销执照,债权债务清算早已结束,假如办公楼为××公司所有,也应当归属于塑料公司。四、关于××公司的所有权性质。1.××公司为国有企业,虽然政府部门下达了脱钩文件,但是工商登记中关于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及出资人为塑料公司,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二轻总会的记载均未变更,企业也从未进行改制。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哈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德鹏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孙德鹏在该刑事判决中供认××公司为国有企业,并承认挪用了××公司的国有资产。因此××公司的国有性质是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以及孙德鹏认可的。五、清算组具有合法性。××公司清算组是由省轻工联合会批准成立的,是合法的。吊销执照后,孙德鹏无权代理企业进行诉讼。六、关于孙德鹏的诉讼主张。孙德鹏主张××公司是其个人独资公司,孙德鹏是利用××公司提起个人追索财产之诉,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孙德鹏现为加拿大国籍,并且为刑事犯罪人员,主管部门早已免去其法定代表人职务。孙德鹏利用手中××公司公章,假借××公司名义,控制公司财务账目,导致至今不能办理注销手续。综上,孙德鹏无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本院对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二审裁定和××公司再审申请的理由以及塑料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孙德鹏是否有资格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中,1993年塑料公司出资设立××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塑料公司委任,其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公司自设立至今,隶属关系虽发生变化,但××公司并未进行企业改制,其企业性质和出资主体并未改变。2007年11月16日,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党组作出《同意孙德鹏同志退休的批复》,孙德鹏退休时间从2002年4月算起,其行政职务自然免除。××公司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原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其政府主管部门,作出孙德鹏退休及职务自然免除的决定对××公司及孙德鹏具有约束力。2007年11月23日,省轻工联合会作出《关于“成立哈尔滨市××装饰公司清算小组的请示”批复》,同意塑料公司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暂接管××公司,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并对孙德鹏进行离任审计。2017年7月8日,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复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公司的资产清理由清算组负责,公司原领导机构及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企业进行诉讼。同时孙德鹏已经被免职,不能代表公司作出民事行为,不能代表××公司提起该案诉讼。因此,××公司主体资格虽然存在,但因孙德鹏已经被免除法定代表人资格,不能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是否进行诉讼应当由清算组决定。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孙德鹏无权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属诉讼主体不适格,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市××装饰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冯小光
审 判 员 骆 电
审 判 员 潘 杰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兴成鹏
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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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2-12
可以的,但要符合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条件。

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家庭成员里的户主,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2、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

3、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第2个回答  2022-06-30
如果全体股东都留他的话,当然也可以继续担任一段时间,但是还是要选选择好接班人的,他迟早要退休的呀,不可能一直不退吧,准备好一个接班人带他几年了,慢慢的,然后让这个接班人顶上去,他就可以退休走了
第3个回答  2022-06-30
不能再继续担任了。因为是退休的了,就没有这个权利再继续当法人代表了。
第4个回答  2022-06-30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代表要退休,能否继续担任?像这种情况下要看,如果是企业要求需要这样的人才返聘是可以的,而且他这个法人代表的证件他也是要延期的,而且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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