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 煤矿作业场所的粉尘管理限值规定如下:
(三十六) 粉尘监测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
(三十七) 呼吸性粉尘监测频率: 工班个体监测每3个月一次,定点监测每月一次,其他地点每6个月一次。
(三十八) 粉尘监测人员与设备配置: 根据作业点数量配备相应人员和仪器。
(三十九) 防尘洒水系统: 永久性水池容量至少200m3, 配备备用水池和水质过滤装置。
(四十至四十三) 在掘进、炮采、采煤等环节, 采用湿式作业、喷雾降尘、净化风流等措施。
(四十四至四十六) 采掘回风巷、煤仓、溜煤眼、运输走廊均需安装喷雾或除尘设施。
(四十七) 锚喷支护时实施湿式钻孔, 作业地点设置风流净化水幕并用除尘器净化。
(四十八) 转载及运输过程中采用喷雾降尘和密闭尘源除尘。
(四十九) 露天煤矿作业要求湿式钻孔、破碎作业防尘、司机操作室防护、运输过程洒水等。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该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