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家暴新规定

如题所述

1. 根据新《婚姻法》第43条,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劝阻、调解,相关机构应予以协助。若暴力行为正在进行,受害人有权请求劝阻,公安机关应予制止。若受害人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依法给予施暴者行政处罚。
2. 《婚姻法》第45条规定,重婚、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自诉至法院,公安机关应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依法提起公诉。
3.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些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4. 自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第43条和第45条被删除,第46条被整合至《民法典》第1091条。
5.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家庭成员造成身体、精神伤害的行为。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首次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在民事、治安管理和刑事法律中,家庭暴力均受到处罚。
6. 新《婚姻法》在八个条文中反映了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总则第3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其他条款涉及非婚生子女权利、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处理以及损害赔偿等。
7. 家庭暴力的特征包括:施暴人与受害人的亲属身份关系、暴力发生的特定场所、侵害人身权利的性质、施暴人的故意性、暴力行为的多样性及隐蔽性、长期性、复杂的原因、外界介入的困难性以及受害程度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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