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20-12-14
西谚有曰:“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意思即法律只帮助那些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的人。
躺在权利上的睡眠者,无视权利的存在,对其权利漠不关心,此种行为是对权利的亵渎,更是对法律的漠视,这种人是得不到法律的垂怜的。
用通俗的话讲就是“权利不用,过期作废”。
因此,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也为了防止因耽搁过久而难以举证,各国法律都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权利主张,过期后再提出来法院就不受保护了,这个期限在法律上叫做诉讼时效。
2009年《民法通则》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6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出台,关于诉讼时效作了修改,根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2017年《民法总则》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188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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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了这么多诉讼时效的前世今生,那到底诉讼时效是个什么鬼呢?许多人可能还是一知半解。
那我们就从一个真实的人身损害侵权案例入手,来搞清楚诉讼时效的问题。
举案说法
2014年7月20,刘得华散步回家途中,与谢廷锋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刘得华胸部、头部等处受伤,当日被送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谢廷锋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谢廷锋为刘得华垫付住院费、护理费、交通费等5万余元。
2014年8月26日刘得华治疗后出院。2015年11月12日刘得华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后出院。
2018年3月19日刘得华将谢廷锋告上法庭,要求谢廷锋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共计10万余元(扣除谢廷锋垫付的费用)。
而被告谢廷锋则认为,双方多年前的事早已了结,刘得华打官司要赔偿是无理取闹,且两人发生事故是在2014年7月20日,刘得华直到2018年3月19日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刘得华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谢廷锋赔偿刘得华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法律解读
谢廷锋为什么会提出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而法院又为什么没有采信呢?
这是因为,根据原来《民法通则》第135条至137条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有4类纠纷的诉讼时效则是1年,其中就包括了“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这一类纠纷。
刘得华是在2014年7月被车撞伤,往后推一年是2015年7月,而起诉是在2018年3月,这就是谢廷锋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看起来似乎合情合理,那为什么法院没有采信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实际上,在受害人受伤的当日,往往还不能直接起诉。因为伤情不稳定,治疗未结束,医疗费等损失持续发生,是否构成伤残等也尚不确定,被侵权人尚不能明确诉讼请求。需要等到治疗终结,伤情才能确诊,具体损失数额也才最终确定。
因此,司法实践中,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诉讼时效一般是从治疗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在本案中,刘得华虽然是2014年7月20日被撞伤,但治疗结束是在2015年11月12日,因此,刘得华最晚可以在2016年11月12日之前起诉至法院。
关键来了,伴随着案情的发展,在诉讼时效到期之前,本案又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根据当时案件适用的《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