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可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交售时应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该车主可以先把车辆送到指定报废公司,报废后车主携带身份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到机动车注册登记地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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