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陈红举非法集资

禹州市陈红举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属于刑事犯罪,建议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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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17
禹州市公安局非常不作为,不为人民做主,事发初期,不及时对爱国商贸实际操控人陈红举采取措施,挽救禹州人民损失,导致陈红举被焦作警方逮捕。而现今法人陈芳芳、高琴英仍逍遥法外,住好房、开好车,不缺吃,不缺钱花,恳请禹州警方有所作为,对她们采取措施,以免再被外地警方带走,给禹州人民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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