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补缴社会保险,如何要求公司赔偿?

不能补缴社会保险,如何要求公司赔偿?

2010年7月,因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提起劳动仲裁,追索加班费、要求支付未结清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并要求其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三年零两个月)的社会保险,仲裁胜诉后公司不服上诉,一审后公司提出调解,我也同意了,很快公司支付了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今天一起到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我才知道只能补缴养老保险,其他的工伤、失业、医疗和生育保险已经不能补办。向这样我是否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失业保险金和把上述应交的保险费赔偿给我?失业保险金能要求几个月的?
很遗憾,昨晚遍查资料,广东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也就是说我最多能要求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二倍共六个月的赔偿。真是不明白,别的省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多是缴费满一年可以领三个月,单单广东最少。广东也不是贫困地区,为何如此歧视劳动者。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7-25

一、《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失业险缴费一年给三个月,最多可以领二年。可以申请九个月的赔偿,赔偿金额根据缴纳基数定。各地有所不同,请咨询当地失业保险局。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故应当是应发工资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补偿金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3
失业险缴费一年给三个月,最多可以领二年。你可以申请九个月的赔偿,赔偿金额根据缴纳基数定。各地有所不同,请咨询当地失业保险局。别的,工伤就不用了。生育也没什么,医疗的话是补不了的。多少是有点影响的,不过不太大,你自己跟公司协商一下。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1-28
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这三项的待遇并不是根据缴费年限累积的,补交意义不大。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