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规定,你列举的情形应该肯定是可以。当然,行政法律一般的条文规定相对比较原则性,有些可能不是太具体,最好是省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制定的法规比较有操作性。如《〈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被管理人有权拒绝“。
追问对方当时出示证件了,只是后来才发现证件不是本人的,就是说具体经办人员应该是无证人员,我可以向法院要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吗?我是在城管上交的答辩书里发现证件号,上网查询才发现上门调查和证件照片不是一个人的,可是每次调查又没照相,上法院怎么证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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