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的历史上是谁首先提出党规党法这一提法的

如题所述

早在党的“一大”上,就明确提出了党的纲领,包括党规党法的概念,内容如下: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纲(原件系俄文,题为《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由中共中央马恩列所编译局译成中文)(一九二一年七月)一、我们的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
二、我们党的纲领如下:
(1)革命军队必须与无产阶级一起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必须援助工人阶级,直到社会阶级区分消除的时候;
(2)直至阶级斗争结束为止,即直到社会的阶级区分消灭为止,承认无产阶级专政;
(3)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
(4)联合第三国际。
三、我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要把工人、农民和士兵组织起来,并以社会革命为自己政策的主要目的。中国共产党彻底断绝与资产阶级的黄色知识分子及与其类似的其他党派的任何联系。
四、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不分国籍,都可以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但是在加入我们的队伍以前,必须与那些与我们的纲领背道而驰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
五、接收新党员的手续如下:被介绍人必须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员会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为两个月。考察期满后,经大多数党员同意,始得成为党员。如果该地区有执行委员会,必须经执行委员会批准。
六、在公开时机未成熟前,党的主张以至党员身份都应保守秘密。
七、有五名党员的地方可建立地方委员会。
八、一个地方的委员成员,经当地书记介绍,可转至另一个地方的委员会。
九、不到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只设书记一人管理事务;超过
十人者,应设财务委员一人、组织委员一人、宣传委员一人;超过三十人者,应组织执行委员会。该委员会的章程另订。
十、各地在党员增加的情况下,应根据职业的不同,利用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组织,在党外进行活动。这些组织必须受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指导。
十一、(英文版原注)1
十二、地方委员会的财政、出版和政策都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十三、在党员人数超过五百,或已成立五个以上地方执行委员会时,应选择一适当地点成立由全国代表会议选出之十名委员组成之中央执行委员会。如果上述条件尚不具备,应组织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应需要。有关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详细规章另订。
十四、除为现行法律所迫或征得党的同意外,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但士兵、警察、文职雇员不受此限。2
十五、本纲领需经全国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代表通过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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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2-02
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或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党的性质、纲领的要求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制定和颁布的章程、条例、准则、规定等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党的章程规定了党内生活和党的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党的根本大法;《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党章的重要补充,也是党内的重要法规。党针对某些专门问题和一定范围人员制定的具体条例和规定。如《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关于坚决查处共产党员索贿问题的决定》等等,也属于党规党法的范围。各级党组织为了贯彻执行党中央制定的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而作出的某些更加具体的规定,也具有党规党法的性质。党规党法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组织、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一切生活领域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它具有强制性,违犯了党规党法,就要受到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追究。对于大多数党组织和党员,它起着规范和教育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使我们党经得起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必须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继续加强党内立法工作,健全和完善各种党内法规,包括对担负主要领导工作的党员干部制订更加严格的规范,用制度保证党的无产阶级先进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党风的纯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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