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2013年10月20日白天下午时段被小偷入室盗窃物品(后公安部门鉴定价8000元RMB)与钱款13200元RMB,在一月后派出所将3名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并带到家里确认,还给丢失的物品定价,但是小偷已把物品卖出,所得钱和盗窃的钱全部花完了,公安局当时让等消息,我一直等待,现在给的消息是移交法院了,但是我去法院问,法院说还没有到他们这,现在在检察院。我最关心的就是我的钱能不能要回来,公安局他们就是说移交法院了其他的什么也不说,咨询法院他们说是法院只是量刑的不管追缴钱款,追缴钱款是公安局的事。请问我如何才能追回我的钱呢?
他要是不主动退赔,我还有什么办法能追回钱款呢?
追答如果收赃的人也案发了,还有机会追回部分物品或钱款。别的没有什么办法了。
追问如小偷名下有其他财产(如房产等)是否可以要求法院拿他的财产抵回我的钱款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当机立断先报案,明确起诉条件。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一百四十七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体委托律师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还有没有办法追回钱款呢?
追答除非盗窃犯为了减轻处罚,主动进行赔偿,这是可以的,如果能够与犯人家属沟通,看他们有没有这种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