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 劳办发[1997]61号 是否失效

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撤诉 时效】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规定:当事人撤诉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从撤诉之日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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