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期间,公司派我到日本出差一个月,引济一个业务回国。去之前,要求我签订一年的劳务合同。寄2015年7月到2016年7月这一年,我不能提出离职,如果提出,需要赔偿我出差时,公司的所有花费。
我想知道,这种合同的签订,本身合理吗?公司合同中,适用条款为“甲方出资国内培训或出国会议、培训、交流项目工作者。” 我现在打算离职,公司把合同拿出,要求我赔偿。
您好,谢谢您的回复。我想确认一下,您是指如果我是出国培训,单位有权利跟我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我是出国带业务回国,则单位不能跟我签订这种合同?
因为我在出差前,已经在合同上签字,单位认为我符合合同上的“甲方出资国内培训或出国会议、培训、交流项目工作者。” 如果除了培训可以签订合同,其他都不可以的话,我可以理解这个合同无效吗?
你好:即使签订培训合同,但是没有提供培训的事实依据,仅说明合同成立,但是没有履行这份合同,因此,员工没有义务依据这份“没有履行的合同”承担责任。相反,有证据证明出国仅是为了完成单位“引资”工作,说明这份合同从性质上已经在履行中变更为短期工作合同。虽不属于无效合同条款,但是单位也无权依据这份“没有履行的合同”主张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