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怎么写

如题所述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 总则
  1、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规要求,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生产,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3、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除了应当遵守本制度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规。
  4、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5、本制度包含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6、本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二 特种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改造
  1、特种设备采购应当从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2、采购的特种设备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江苏省或者镇江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江苏省或镇江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5、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集团公司生产部(或醋酐公司生产部)。集团公司生产部(或醋酐公司生产部)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6、气瓶充装应当经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三 特种设备的使用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江苏省或镇江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集团公司生产部(或醋酐公司生产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特种设备使用、维护人员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4、计控中心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集团公司生产部(或醋酐公司生产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集团公司生产部(或醋酐公司生产部)应当立即召集有关人员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集团公司生产部(或醋酐公司生产部)应当作出及时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8、集团公司生产部(或醋酐公司生产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9、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10、总经办负责办公大楼电梯的管理,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11、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12、集团公司培训中心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15、特种设备发生事故,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会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四 安全责任制度
  1、特种设备采购人员安全责任:
  ①特种设备采购人员应当了解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采购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单位生产的,并经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②采购的特种设备必须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人员安全责任:
  ①经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专业技术知识。
  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③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我集团公司生产部(或醋酐公司生产部)。
  3、集团公司生产部(或醋酐公司生产部)安全责任:
  ①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江苏省或镇江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②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③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④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⑤对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要作出停止使用决定。
  ⑥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提出报废处理,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⑦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⑧配备特种设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4、计控中心安全责任:
  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特种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安全责任:
  ①特种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必须接受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②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③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包括清洁、润滑等),并定期检查。
  ④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安全部门责任: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法规,对全公司特种设备采购、制造、安装、改造、使用情况的合法性加强监督检查。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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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16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强化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促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杜绝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务于收费公路事业。
一、处长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并直接领导安全部门开展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3、定期召开(每季度至少一次)会议,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排落实技术措施经费,并组织力量保证计划的实施。
5、组织制定和审定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6、定期检查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并组织排除事故隐患,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一年一次的安全考核,做到职责明确,奖罚分明。
7、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8、组织好各收费站经常性的安全活动,推广先进经验,实施表彰奖励和惩罚制度。
二、安全专职机构职责
1、协助领导组织推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
2、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按期实现。
3、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协助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经常地、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登记、统计、分析、报告,按“三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按期实现。
6、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开展群众监督检查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三、各有关职能机构的职责
(一)工程养管科安全生产职责
1、在编制下达工程计划时要同时编制下达安全与保护措施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时要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2、加强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岗位标准化作业,文明施工。
3、健全安全组织,强化安全机构,完善工作制度,每个施工现场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并充分发挥安全员的监督检查作用。
4、抓好各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严禁违章指挥生产,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首先保证安全。
5、做好施工现场的保通工作,确保各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畅通。
(二)财务科安全职责
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费用,并监督合理使用。
(三)办公室安全职责
1、负责所有机械,动力设备,及安全装置的管理,检查和定期检修,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2、教育司机严格执行车辆保养制度和交通规则,做到安全行驶。
3、对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运行车辆技术状态完好,参加车辆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切实搞好锅炉房、配电室、监控室、车库、食堂等重要部位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的采购、运输、储存、发放的安全,防止发生爆炸、火灾和中毒事故。
(四)组织人事、劳资、教育部门职责
1、协助安全技术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对上岗职工(包括临时工)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不合格者不准分配上岗。
2、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上岗。
3、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注意劳逸结合,执行女工特殊保护规定。负责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
4、参与调查重大工伤及火灾事故。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伤人员劳动鉴定以及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五)收费稽查科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做好票据的安全存放。做到“三专”(专人、专房、专柜)和“五防”(防火、防盗、防霉、防鼠、防丢)。
2、认真做好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工作。加强保安人员的安全知识学习,在堵截冲卡车辆时,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3、保安人员要注意对通行收费站超宽、超高车辆的引导,防止发生因超宽、超高引起碰、挂收费亭的事件。
4、收费站要加强收费亭票款的安全防范工作。随时锁好收费亭的门窗。未经站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出收费亭。
5、交接班时,保安和稽查要保护收费员的安全,以免票款发生意外。清点票款时,闲人不得进入财务室。
6、监控员要经常检查设备的安全,消除隐患,做好录像带资料的安全存放,做到专人保管,造册归档。对站区的录像镜头,要定期检查,防止损坏和丢失。
(六)保卫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规章制度,制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2、开展防火、防爆技术知识教育,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3、对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要害部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
4、参与重大工伤、火灾、爆炸、交通事故、生产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对破坏性事故和有嫌疑的事故要负责追查。
(七)工会组织职责
1、协助和督促行政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政策和各项规定,为搞好安全生产,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2、协助和督促行政部门开展安全与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竞赛。
3、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
4、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防范措施。
5、参与劳动保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监督其贯彻执行情况。
6、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7、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工会报送有关安全与保护、伤亡事故情况报表。
(八)本制度于2009年9月10日讨论通过,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XX公路管理处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部、省厅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使用寿命,补充完善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督促公路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严格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依法履行工程合同,确保工程质量,预防和遏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追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省交通厅(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交通运输部(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附件《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进行鉴别认定。
第三条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四条 本制度是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补充部分。
第二章 质量安全事故管理责任划分
第五条 质量安全事故管理责任划分
5.1省收费公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负领导责任。
5.2省收费公路管理处主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并重点检查督促以下工作的落实情况:
(1)工程建设项目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2)按有关法律法规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3)设计变更程序符合省厅及处相关规定;
(4)按《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条件》设置现场管理机构;
(5)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
(6)对存在的质量安全事故按程序进行调查、上报和处理。
5.3工程养管科科长、项目办主任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并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2)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3)按合同对施工、监理及设计单位进行履约检查,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并督促违约单位对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纠正;
(4)按合同文件及相关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现场施工、监理及设计单位进行施工中的检查考核,并对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纠正。
(5)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及监理队伍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参建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查,并对设计文件中的缺陷进行及时纠正。
(6)对施工工序、监理程序进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作出惩处和纠正。
(7)组织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按规定程序进行现场的核实审查和报批,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8)业主中心实验室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检,对施工及监理单位数据进行抽查核实,及时纠正检查出的问题。
5.4项目办管理人员是建设项目直接责任人,根据质量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对其负责的项目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章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事故追究
第六条 在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不清、渎职、工作责任心不强等责任过失而导致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的道路工程中和设计年限内的结构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时,依据本制度第5条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划分予以相应处罚。
6.1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时,根据第二章责任划分范围,给予相关人员扣发当月奖金和效益工资。
6.2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的三级一般质量事故时,根据第二章责任划分范围:
工程养管科科长处罚1000元;
项目办主任处罚1500元;
项目办直接责任人:处罚2000元。
6.3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150万元的二级一般质量事故时,根据第二章责任划分范围:
分管领导处罚1000元;
工程养管科科长处罚2000元;
项目办主任处罚3000元;
项目办直接责任人处罚4000元。
6.4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要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300万元的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时,根据第二章责任划分范围:
处法定代表人处罚2000元;
处主管领导处罚3000元;
工程养管科科长处罚4000元;
项目办主任处罚5000元;
项目办直接责任人处罚6000元。
6.5因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渎职、失职,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事故,及时报省交通厅、国务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处理。
6.6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的一级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理。
6.7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或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的二级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理。
6.8造成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或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的三级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理。
第七条 项目管理人员不按有关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对工程变更、增做进行认真核实,工程变更数量与实际数量出现10%以上的偏差时,给予责任人:
(1)通报批评;
(2)处罚2000~6000元。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追究规定
第八条 在本单位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中,由于勘察深度不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相关规定要求,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不完整、错误、不可靠,设计方案欠妥,计算成果有误等责任过失,导致依据施工图设计建设的公路项目通车后两年内的道路工程、设计年限内的结构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时,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8.1由于勘察设计过失,造成质量缺陷时,给予: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勘察设计人员通报批评。并根据损失大小,扣除相应直接经济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用。
8.2由于勘察设计失误,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理。
第五章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追究
第九条 由于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中,不按公路工程有关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施工合同要求施工;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及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弄虚作假、偷工减料、谎编试验检测数据等不法行为导致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的道路工程、设计年限内的结构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时,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9.1因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时,给予:
项目部主要人员通报批评;
施工单位在合同期内无偿返工至合格标准。
9.2因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的三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项目部主要人员通报批评;
施工单位在合同期内无偿返工至合格标准,赔偿直接损失费用的30%。
9.3因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150万元的二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项目部主要人员通报批评,主要责任人清除出场;
施工单位在合同期内无偿返工至合格标准,并处罚相应损失费用的25%。
9.4因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300万元的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项目部主要人员通报批评,责任人清除出场;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记入诚信登记,施工单位在合同期内无偿返工至合格标准,并处罚直接损失费的20%。
9.5施工单位渎职、失职等行为,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主管安全监督部门处理并承担伤亡人员家属抚恤等善后处理费用,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等,建议政府主管部门降低或吊销其施工资质。
第六章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追究
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所承担的公路工程监理项目中,未规范执行公路工程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强制性技术标准及监理合同。监理工作不到位等行为导致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的道路工程、设计年限内的结构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时,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10.1因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时,给予:
直接责任人清除出场,赔偿相应损失部分的监理费用。
10.2因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的三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总监通报批评,驻地监理通报批评,旁站及相关人员清除出场;
监理单位赔偿相应损失部分监理费用。
10.3因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150万元的二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总监理工程师通报批评,驻地监理及负责人清除出场;
监理单位赔偿相应损失部分监理费用的200%费用。
10.4因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300万元的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清除总监、驻地监理及相关责任人出场。
监理单位赔偿相应损失部分监理费用的300%费用。
10.5因监理单位渎职、失职,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事故时,应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处理。
本制度于2009年9月10日讨论通过,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以上是一份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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