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点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由于不属于裁员并且你们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不存在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拒不给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现在你的关键问题是能够掌握你在公司工作过证据,这是很重要的。
追问人证可吗?还有我以前上班接受的单子可以算是证据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