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目的是什么???

如题所述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一是实行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二是为了调节收入平衡。

1、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2、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扩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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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13
6月16日 00:29 在实行核定征收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收入*行业所得率执行标准;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据此,扣除项目金额=产品销售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7-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20
饮食服务业 10-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25日国税发[2000]38号)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具体操作请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在次月七日内申报缴纳。

实行所得税带征管理的,实际上就是在缴纳流转税的同时,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所谓“带征”就是“连带征收”或者“顺带征收”的意思。

“个人所得税”是作为税种大家庭中的一个成员,共有11个税目,生产经营所得是其中的一个税目。所谓的“带征”就是针对生产经营户在帐证不健全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一种征管办法,这种征管办法是通过统一核定应税所得率来运作的。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目的在于统一办法和规范操作。统一核定应税所得率,仍然需要纳税人就自己的应税收入和其他涉税事项进行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核定征收和纳税申报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无论核定征收还是非核定征收(查帐征收方式),仍然须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依法缴纳税款。

该回答在6月17日 14:24由回答者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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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06-28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就是实行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可以解决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的问题

以下观点为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岭南学院财税教授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对筹集资金、调节收入、监督管理都起了重要的作用。当然,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具体国情不同,个人所得税有不同的目标,从而选择不同的税收制度。

税收发挥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双职能

国家征税总的来说是为了取得财政收入,是以组织收入为目标。但是,国家为了更好地组织财政收入,必须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丰沛税源;发挥税收对收入的调节作用,缓和社会矛盾,促进公平竞争。因此,征税的过程既是组织收入的过程,又是调节经济的过程。不过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由于国情不同,确定的征税目标也不一样。就某一阶段而言,有的国家可能以实现社会目标为主,以组织收入为辅,强调的是公平税负、重点调节,把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作为主要目标;有的国家可能以实现财政目标为主,以调节收入为辅,坚持中性原则,强调普遍征收和效率优先,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放在首位;有的国家则是兼顾各项目标,强调的是普遍征收与重点调节相结合。无论确定以财政目标为主还是以社会目标为主,税收都同时发挥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职能,不同的是哪个为主而已。在复合的税收体系中,由于各个税种的特点不同,必然有一些税种侧重于组织收入,而另一些税种则侧重于调节经济。比如我国的流转税、增值税侧重于组织收入,而消费税则侧重于调节经济。

现阶段开征个税目的仍在调节收入

个人所得税作为在大多数国家普遍开征的重要税种,也有其自身的实现目标。如果个人所得税以公平为目标,就应该实行重点调节,在制度上选择累进税率,同时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使低收入者免于征税;如果以组织财政收入为目标,就应实行普遍征收,在制度上尽量降低费用扣除额,扩大征税范围,使更多的人成为纳税人。

笔者认为,从我国的国情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以及收入差距的缩小,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趋势,是从以调节收入为主逐渐转为以组织收入为主,从重点调节转为普遍征收。但这并不等于说我国现阶段的个人所得税应以组织财政收入为主要目标,应实行普遍征收。

因为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还没有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各地区发展还很不平衡,人们的收入还不高,贫富之间的差距还很大。某些地区由于受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历史原因和政策支持等因素的影响,在改革开放中先走一步;一部分人由于劳动能力比较强,天资比较高,或者占有比较好的资源,遇到比较好的机会等率先富裕起来,形成并扩大了人们的收入差距,加大了人们之间的社会矛盾。例如作为全国第一财政大省的广东,珠江三角洲7个地级以上市的财政收入占了全省财政收入的85%强,税收收入也超过全省税收收入的80%,而其余粤东、粤西和粤北14个地级市的财政收入只占全省财政收入不足15%,税收收入也占全省税收总额不到20%。在个人收入方面,有的人已成为百万元、千万元、甚至几亿元的富豪,有的人却拿不出买盐的钱,还没有完全解决温饱问题。我国的基尼系数在不断增大,据有关专家测算,目前已超过0.4的国际警界线。中国的发展道路虽然是共同富裕的道路,但由于中国国土比较大,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人们不可能同时富裕,只能先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全体人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存在收入差距是不可避免的,但要防止收入差距过分悬殊,这就需要国家通过税收等经济杠杆对高收入予以调节,以缩小人们的收入差距。因此,我国现阶段开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的仍然是调节收入,特别是调节高收入。

月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800~2000元

基于以上观点,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在课征制度上,应改分类征收制为分类综合征收制,改按月征收为按年征收。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含独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按月(或次)预缴,年终汇算多退少补;而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则继续分类征收,实行比例税率,按次或按期计算,源泉扣缴,年终不再汇算。

在税收负担上,应适当调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减轻税收负担。对综合所得征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对分项征收的所得,则继续实行比例税率。笔者认为,现阶段可对按年计征的综合所得实行5%~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应税综合所得额在2.5万元以下的,税率为5%;超过75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对分项征收的股息和红利所得,考虑其已纳企业所得税,为减少重复征税,建议按10%的税率征收,对其余的分项征收所得仍按20%的税率征收,待条件成熟,再作进一步调整。同时应调低费用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不应全国一刀切,建议由中央统一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幅度费用扣除标准,如月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为800~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果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年综合所得的幅度费用扣除标准可确定为10000~30000元。

在征管上,应严格纳税申报制度源泉扣缴制度,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监督管理,应改变目前个人所得税大部分来自工薪阶层的状况,以缓和收入分配不公所造成的社会矛盾。
第3个回答  2011-06-28
一是为了增加国库收入,二是为了调节收入平衡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28
从一般意义上讲,政府赋税有两个基本职能,一是政府取得收入的基本手段,二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从微观主体角度来讲,公民之所以需要交税,一是公民享用公共产品的相应义务,二是调节收入差距平衡利益分配,让富人少富一点,开通过政府间接地为穷人多做一点贡献。即所谓"削峰填谷"。
个人所得税同时兼有上述两种职能和作用。这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践中都是达成共识的,需要探讨的只是二者孰轻孰重的问题而已。
从财政学的角度看,普通公民依法向政府纳税,而政府则利用财政收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例如提供军队、环保、社保、文化设施、交通建设等,公民得到了这些产品和服务,就有纳税的义务。 而且,国家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的转移支付功能,让高收人者多纳税以缓解社会贫富不均,在再分配领域调节贫富差距,使个人所得税发挥着收人“.调节器”和“安全阀”的作用。
当然,个税也有收入调节的功能,因此对富人得以更高的税收,作为转支付用给穷人,但这只是量的问题。 综上,之所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形成财政收入来提供公共产品是第一位的,收入调功能是第二位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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