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1995年9月,汪龙实业公司与海辰食品研究所签订一份技术合同,商定双方联合开发研制一种老人饮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1996年4月,双方发生争议,海辰食品研究所向本单位的所在地a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汪龙实业公司拒绝答辩。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一份仲裁协商,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汪龙实业公司所在地的b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海辰食品研究所担心b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向汪龙实业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汪龙实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败诉,被告立即上诉,理由是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无效。
问:①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还是无效?为什么?
②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还是无效?
③海辰食品研究所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④法院受理本案是否合法?为什么?
⑤上诉理由是否正确?
⑥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

1、合同仲裁条款无效,因为约定仲裁要求你那个确定明确单一的仲裁机构,而本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机构;
2、补签的仲裁条款有效,约定明确单一的仲裁机构;
3、不正确,因为双方已经签订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应该是B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4、合法,因为原告并未告知法院有仲裁条款,法院也无从审查,所以法院受理合法。如被告在一审开庭前向法院明示并出具仲裁协议,则法院应该裁定终止审理,双方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5、理由不成立,因为被告在一审开庭前没有提出有有效的仲裁协议(这里只说汪龙公司提交的答辩状,没有明说是否以有仲裁协议为由提出异议)
6、有上诉权。上诉是指案件当事人在一审判决生效前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权利,这是赋予当事人的权利,被告当然有上诉权,但未必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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