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原在一家省属国企上班,后因企业搬迁,自愿报名去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在子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但被调派到子公司和另一家省企合资的新公司。在合资的新公司因工作需要,参加了一项技术培训,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内容有提到如果服务期没满3年要赔偿培训费用。但是这份培训协议在出去培训前公司没作过要赔偿的说明,协议也是在培训完后以不签就辞职挟迫我签的。现在我因为身体问题,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岗位,想换工作。请问怎样可以将赔偿降到最低?如果病假期满后不去上班公司开除会有什么影响?如果公司要求赔偿可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本人的五险一金关系都在原来集团的所在市,档案在人才市场。请问如果直接走人五险一金怎么处理?
没有证据,当时是领导把我叫到办公室,然后单独跟我说,不签就辞职吧。那这个培训协议是在培训后才签的它具有效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