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省管单位人事权在省一级,复员安置进单位应该在人事厅还是市人事局办手续呢?详细如下

现在有个棘手的事:我是复员安置到垂管单位的,就凭一纸行政介绍信,反正单位说我有正式编了,又拿的正式工资,自己没想那么多。本身人事档案一般人也不清楚的。时过四年遇上机构改革,单位移交县里管,在档案交接时,我们当地编办说我档案里少了重要的安置及招工手续,必须补齐才能给我定编。现在麻烦了,到市局跟我们县里也协调了几次,市局说我们省管单位不要办这些,但我们当地县里就非得补齐不可,到现在大半年了一直没能很好解决,领导都换了几任,更不好办了?到底要怎么办才行?请领导指点下

第1个回答  2011-06-20
关于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工作为切实做好2007年转业复员干部的移交安置工作,根据总政干部部《关于2007年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安置计划问题。各单位要按照部政治部批准下达的干部转业复员计划和有关政策规定,抓紧对拟转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重新审核,认真拟制安置计划。对五级以上伤残或患癌症、精神病、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留党察看期未满的,2007年1月1日以后晋升非领导职务或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2006年4月1日以后提升担任领导职务的,2004年4月1日以后担任干部职务的,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的干部,不得列入转业复员干部安置计划。对非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期满、劳动教养结束或犯有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的干部,列入复员干部安置计划。

对年度批准转业的少数确因安置不符合政策未离队或地方未发报到通知的干部,继续商地方进行移交安置,不列入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其他原因未离队的干部,除已办病退、改作留队的外,按照能够移交出去的原则,可列入转业复员干部安置计划。

对师级职务干部(含局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列入转业安置计划。为缓解地方安置压力,确保安置质量,对师级转业干部比较集中的少数省市,将通过年龄和任职时间等条件,在数量上进行适当控制。

转业复员干部安置计划数据库,在干部转业复员工作会议期间集中汇总。

二、关于自主择业条件问题。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转业干部,本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

确定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须统一填写《军队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装入本人档案。

三、关于安置去向问题。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是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确定的范围;特殊岗位是指从事飞行、舰艇工作。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到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四、关于档案材料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管理规定》,切实做好转业复员干部档案材料的整理、审核和移交工作。对转业复员干部的入伍时间地点、晋职晋级、立功受奖、学历学位、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等材料,要收集齐全,认真甄别,准确填写。为方便地方对计划分配转业干部的工资套改,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原在军队享受待遇的职务等级批注表》(式样见附件3),并装入本人档案。

各转业办对部队移交的转业复员干部档案材料,要严格管理,认真审核,凡不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的,不得向地方移交。对地方审档和安置过程中退档的,要依据中央政策规定,严格把关、分清责任、逐级上报。

转业复员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档案材料,按当地军转部门的要求统一送达并向地方移交。有师级转业干部的单位,尽快报齐相关材料(《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等),档案将于6月中旬集中送总政干部部审核。

涉及转业复员干部的其他问题,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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