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校门外擅自占用人行道卖地瓜、糖炒栗子等摆摊设点”的现象:1.对这些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2.行政执法主体是否有权没收行政相对人的地瓜、糖炒栗子、杆称、三轮车?3.提出在此情况下,依法行政的建议?

  嘿嘿,外行来乱答:
  1、该情节至少涉嫌违反了无照经营和占道经营两条。执法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当地的相关管理办法来处理。
  2、根据《处罚法》的规定,对无照经营的摊贩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和工具的处罚,应适用一般程序。但鉴于无照经营活动流动性大,其违法经营的商品和工具不当场采取措施事后难以执行的特点,有关执法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依据《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对其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工具作出“先行登记保存的决定”,并实行异地保存然后在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期限内,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适时作出将其违法经营的商品和工具予以没收的处罚决定。换句话说是部分物资在接受罚款或教育之前暂扣为主。
  3、我的建议:①当地政府应该出台具体详尽的相关管理处罚规定(可以参考北京等发达城市的城管处罚依据制定办法),让执法者有法可依,被执法者也心服口服,更好的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也保护了商贩合法权利不受侵犯。②健全执法者的监督管理机制,不能出现此类问题只有媒体参与了才有人出来管。③规定制定以后,还应该做到普及相关规定,处罚过程也应该尽可能透明。
  而为了彻底解决此类社会问题,应该还要有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规划管理。
  就比如学校门口的地摊商贩的问题,我们除了处罚教育乱设摊的小贩之外,可以在学校附近规划开辟一个商业区域或者甚至就是地摊区域,实行规范的管理,制定合理的摊位费。这样也解决了学校的商业需求问题。

  希望能采纳,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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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17
法律上来说
不仅城管
国家任何机关和个人
都无权殴打他人
城管随意殴打小贩
是违法的行为

城管有权管理城市卫生和市貌
对小贩(无证)的管理是有规定的
首先是劝阻
如不行可以采取一些严格措施
如没收等等
但绝没有殴打的权利

出现哪些现象
有些是城管执法人员工作态度粗暴
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
有些是不得以的行为
如上级的命令或者小贩不听劝阻或者小贩妨碍执法等
而且有些城管是雇佣人员
根本没有执法证
而具备执法的人又不出门

整体来说
城管的执法水平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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