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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道德的关系:论文的背景及目的;国内外研究状况,研究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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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6-16
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它包括法律、法令、条例、命令、决定等。

而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它的含义可以有多种,但最根本的一条是:表现为道德的行为必须是发自内心的愿望,合乎规范本身就是最高的终级目的。

法与道德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之重要组成部分,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手段,它们都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道德是法的基础,法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现。

由于两者之间各有独特的地位和功能,它们之间有着很大的区别性,同时也有很强的互补性。

一、法与道德的区别非常明显:

1、法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不同:

法,产生于道德,是以道德冲突的协调者出现的。法作为规范人类行为的一般准则,它的产生有其自身的社会轨迹。按马克思的观点,法是阶级的产物,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时所产生的一种调整人类关系的手段。阶级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本身就是人类历史特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中,生活在一种低下且和谐状态中的人类,对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需求是不存在的,也没有适合它的空间。所以说,法,是人类文明进程中的一种文化结晶,是一种文明标志。

历史选择了法,法在这一契机下最终伴随着私有而来,并进入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示着它巨大的优越性和顽强的战斗力。“只有在共同利益分化为众多的个体利益并导致普遍的利益冲突,仅靠道德、传统和舆论不足以有效维持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基本秩序时,法的产生才成为必需和可能。” 进而法成了道德冲突的协调者,是历史发展到一定社会阶段的产物,并且维护着它产生后的社会秩序。

当这个社会的自我运行或调控陷入到极端不可解决的道德陷阱中,并不断地分裂出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和道德冲突,同时又不能有效地摆脱这些冲突时,为了这些冲突不至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我和整个社会毁灭,更为了这个社会在由表及里的层次上保持相对的和谐状态,就设置了一种表面上临驾于社会,实质融于社会的强大力量,这就是法。它最基本的作用是缓和冲突并把冲突保持在秩序允许的范围内。

初始的法更多地表现出与道德的相似性,所以“初始的法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 的论调是不无道理的。

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和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普遍认可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它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人们对自然界认知水平的提升而有更加丰富的内容。

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

因此,可以说,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美与丑、诚实与虚伪、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标准、规范以及原则的总和,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永恒的法。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而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2、法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实施,而道德则通过人的内心信念、信仰及社会舆论来实现。因此,法在制裁方面表现出比道德更有强制性。违反一项道德规范可以招致指责、嘲笑,甚至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比如造成精神失常、毁掉了美好的前程,甚至可能因而引起自杀等种种情况。但是,它毕竟不如法这种权力行为例如刑事判决那样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留下永久的印迹。

3、法与道德的实施方式不同:

法,具有确定的、强制性的制裁力,道德的惩罚方式则主要依据

公共舆论、不赞成、嘲笑和摒弃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团体之外。

道德,表现出的行为是自觉性的,如果不那样做势必会受到良心的责备或质问,会感到歉疚,会被世俗和社会所唾弃。所以,道德它是没有外在的、世俗的功利目的。

法,实施的过程是个机械过程,它必须以道德作为基础。而且,

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道德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是基于个人的主观意愿和意志,以及人们在长期的社会活动中自觉建立的准则,它主要诉诸良心,明辨善恶,是居于人的内心自律。“法不考虑潜在的动机如何,而要求对现行规则与法规进行外部服从;而道德则求助于人的良心,道德规则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首先是根据伦理责任感,然后到行为,它还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

所以,道德是不需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执行、实施的,而是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的舆论和善良风俗来维持的。

4、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

法,着眼于行为,而道德着眼于意志和情感;法律规定一般来说

总是避免涉及良心的问题,不过问其意图如何,而只考虑其行为和态度;与此截然相反,道德所选定的范围则是意图。

一般地说来,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要比法所涉及的范围广泛得多。法,难以触及人的心灵,解决不了人的思想问题;而道德的落脚点在于人心,在于人的思想自觉。所以法解决不了信仰、价值观问题,只有道德才能使人树立正确的信仰、价值观、人生观,并以其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法,不可能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统管起来,而必然留有一些领域由道德来管理。

道德,是指导和制约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道德的相对独立性是道德的社会价值能够发挥出来的前提。道德建设中必须坚持以立为本、重在建设的方针,依靠教育、引导、培养和熏陶,辅之以相应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法规约束,努力倡导和培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大力倡导社会文明新风尚,逐渐形成和确立以思想道德教育为内容,以排解引导为桥梁,以阵地建设为依托,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新机制,使一些公共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再转化为人们的道德行为,改变人们的旧习惯,推动社会的不断进步与文明发展。

5、法的效力所形成的法律条文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而道德所

遵循的准则是因人、因环境而异的。

有时,凭借良知这样内在的道德并不能把私欲控制在不危害他人利益的范围内,必须借助外在的拥有强制力的规矩才能实现,它的极端表现形式就是我们现在称之为法的东西。

法的实现只有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体现在法治的活动中,使法与道德的精神协调起来,使法得到道德的内化力的支持,让法律精神同道德精神一起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这样,法与道德的建设才会达到和谐统一。

而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试想如果一个法律工作者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思想道德水平,又如何能正确理解和执行与道德紧密联系的法呢?因而也就很难想象法会得到有效实施。另外,制定得再好的法,也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如果社会成员缺乏守法的思想道德风尚,没有他们对任何违法行为的道德上的抵制,法也不可能得到有效地实施。再者,法的不健全和存在漏洞,如果社会成员缺乏起码的道德水平,就会做出不违法却又有害于社会公德的行为,影响社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比如对于市场造假事件,我们似乎已经见怪不怪了。因为自从国家加大力度打击制假贩假以来,雷声就不断,雨声似乎也很大,可“3。15”喊了这么久,就像武汉的“甲醛米粉”,还有随之牵出的一连串其他“毒物”,如“问题榨菜”、“双氧水卤鸡爪”等等有毒食品仍接连不断。尽管对于那些制造有毒食品危害消费者利益的厂家和个人,执法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5倍的罚款,有的还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可如果不是一位打工者写信披露,这些米粉还会源源不断地出现在市场上。而那些厂家、商家究竟有几人凭借良心发现、从处罚的案例中汲取教训、受到警示了呢?就象一位小作坊老板就上述事件对记者说的那样,不过小事一桩,撞到枪口上了而已。

正如华中农业大学食品微生物研究所教授史贤明所讲的那样,现如今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对执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这也就是为什么制假、贩假事件屡禁不止的原由了。

也许有人会说,现代社会出现的诸多社会问题都是因为社会竞争激烈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的,传统道德中提倡的竞争意识不强,甚至有所缺乏是弊病,但现代经济社会中如果采用不正当的、甚至是非法手段参与竞争那就势必会引起社会混乱,最终导致信用危机,导致信用概念在人们心目中被挤压、被击退、被消融。市场制假贩假之“毒”,最终毒蚀的是整个社会的道德准则。

现代社会,随着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人们更加讲求生活质量,可食品、药品的信用危机仍然一直存在,人们更加渴望安全地生活。可对于那些妨碍公共安全的制假贩假的厂家和商家,究竟是用法律进行严惩还是靠道德进行教化?究竟哪一种形式对人的心灵和行为、对事情的进程更有影响力呢?

武汉大学社会学系周运清教授说,没有道德的法治,法治必然沦为政治权力的奴隶;而没有法治的道德,道德自身也维持不了多久。所以一个完善的现代法治更需要强大的道德理念做支撑,从而更快、更完善地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让经济制度的构建与设计建立在人人正当地、合法地追求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平等地承认个人或他人同样也有权追求自身的正当、合法的权益,而不再是损人利己,这是经济制度设计的前提条件和首要规则。只有遵循着这一规则,才有公正、平等、自由与民主的社会秩序;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说法治有立足之魂。

所以说,市场经济中的信用道德确立之时,也就是法治社会的建立之日。

二、法与道德具有融合性和互补性。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人们的社会关系,是以一定的生产关系为基础的,而生产关系归根到底是由一定历史水平的生产力决定的。所以,人们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的产物。在这一点上,道德与法有着共同的本质特点,它们都是由一定的社会存在决定的社会意识现象,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它们的性质、作用和发展变化,都要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

1、 作为两个独立的实体,法有赖于道德的存在,但又是独

立自主的,不完全依附于道德规范。

法,凭借着与生俱来的外部强制力,调整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正是具有这种强悍的外部物理性强制力量,才促使具有不同道德观念的利益者遵循着相同原则下的行为规范。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破坏它意味着赋予自己以法律责任,其后果必定是不利的,毕竟每个人都不希望自己是违法的。所以,遵守法就成为必需。

2、法,是在道德冲突发展到极端的情况下,不得已而担负起这

一沉重的历史使命的,它是多元化道德冲突的协调者。虽然法取代道德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但并未否弃道德的积极作用。相反,法律的产生本身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手段也不可能退出历史舞台。 “道德往往成为法的基础素材,而法往往又巩固着某种道德;道德所不及的地方由法调整,法所不及的地方由道德调整。” 所以,即使法具有强大的强制作用也往往需要通过人的内在道德信念才能起作用。

法所没涉及到的缺陷,弥补的手段就是道德。道德就是渗透于经济、政治、行政、文化、教育、习惯、传统和舆论的思想观念和准则。

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以德治国,道德成为政府控制社会各阶层,平衡矛盾冲突的手段,政治化了的道德担负起本应由法律承担的职责。

如今,在这个金钱至上、浮躁喧嚣、人欲横流的时代,在我们的精神领域,人们的道德、伦理等方面发生着各种病变,导致道德约束下降,心理防线崩溃。诸如政治生活中的腐败、贪污、渎职、卖官买官;经济交往中的制假贩假、走私贩私、不讲信用、恶劣竞争、坑蒙拐骗;公共生活中人对人的陌生、冷漠、隔膜,对他人不幸的残忍、麻木等等都给人留下世态炎凉、人心不古的感慨,也冲击着千百年以来形成的固有道德观念和道德防线。

所有这些不只是公民权利意识的淡漠、平等意识、责任意识的淡漠,更主要的是对法律意识的淡薄。扭转这些局面仅仅靠道德的规范约束是实现不了的。

比如,在赡养老人这个问题上,虽然现在经济空前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准普遍比以前提升一个档次,但从现实情况反映出对待赡养老人的问题并不容乐观。

据《新民晚报》载,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87岁的王阿水生了6个子女,如今却遭受着小儿子王根龙夫妇等儿女的欺凌。当记者推开老人孤身栖息的本该堆草的屋门时,“只见老人依然凄凉地在幽暗冰冷的屋子里形影相吊,桌上扔着冷饭菜。”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尽管法律写的明确,可生活中遭到虐待情形的又何止王阿水一人!

尊敬老人,赡养父母,本是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对一个公民的最基本的起码要求。在道德规范的领域,要求儿女不仅应当在物质生活方面尽到赡养的职责,还应当在精神生活方面充分让老人过得享受、幸福和愉快。这是从道德伦理方面确定的社会公民应尽的义务。

可是,公民不具备这种社会公德时就势必需要法的介入,法律的制裁。这其中涉及的界定范围值得做深层次的探讨。虽然法律规定虐待老人情节恶劣或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方可判刑。但在社会生活中大多数不尊敬老人的言行,并不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原因有多方面,不在本论述中探讨。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我想是由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使然的。现如今法学界普遍的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仍有分歧。试问,一个不道德的行为是否只有在伤害他人的情况下才应由法律加以干预?还是在伤害自己或伤害公众感情抑或是损害了社会的公共性的情况下才可以引出法律的干预呢?

从根本来讲,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广泛宣传教育,加强社会舆论的批评和引导,以及通过对本人内心觉悟和良知的呼唤等等手段,来弥补法所不能制约的地方和不足是必要的。既用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良心发现”来修正公民自身的言行,来修正自己包括对老人问题上的种种弊病。至于有些人的言行有违道德伦理范畴时,就需要以法的强制力来规范执行了。

所以,现如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必须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同时形成社会主义市场道德,形成法与道德齐头并进,通过道德推动法的制定和实施,并弥补法的不足,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以道德来约束,以法的形式来严惩。所以,道德与法是相辅相成,互为弥补的。

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内容要求我们要继续发扬和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造具有时代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和框架,把当前我们已经提倡的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建设抓好。我们应使传统美德和新型法律规范相互渗透,充分运用法制和德治两种手段,把依法治国不断完善,使以德治国深入人心,为改革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和道德环境。

参考资料:http://blog.sina.com.cn/u/4c157737010007q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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