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可以撤案,需要看刑事案件的性质:如果是自诉案件,被告人是可撤诉的;但如果是公诉案件,被告人则不能撤诉,因为公诉案件,就是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这要根据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是国家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并不是私人想调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预。
属于自诉案件,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公诉案件,如果已经立案的话,就得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才决定撤销案件。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接受调解。
立案后的撤案情况:
按照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有关规定,立案以后,如果经过侦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等,应该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扩展资料
1、立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2、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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