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非正常离职能不能拿到上月工资???

公司是要压半个月工资的,比如说我9月1号正式上班要到10月15好才能拿一个月工资,但是我现在急着回家,从10月1号我基本上就没怎么上班了,不过暂时还没被除名,已经旷工4天,现在我想问一下还能不能拿到上个月9月1号到10月1号的工资,这半个月我也没打算要了,在线等回复

劳动法中非正常离职是可以拿到上月工资的,但是如果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扩展资料: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还指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监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权力: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2

1、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如果因为员工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但不能拖欠员工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扩展资料:  

一、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其民事责任包括:  

①符合劳动合同解除条件但不符合解除程序的,应当补办相关手续;  

②不符合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③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项目包括: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项目。

二、向劳动监察投诉需要以下材料:  

1、投诉人身份证;  

2、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考勤记录;  

7、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社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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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4-09

劳动者中非正常离职能拿到上月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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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8
  劳动法中非正常离职是可以拿到上月工资的,但是如果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8
可以。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衣服支付劳动报酬。
未上班、旷工的,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劳动者的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即辞职),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但是,实践中,劳动者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也没有办法处罚劳动者,最多可以扣相关档案等材料,扣满30天,也要在15天之内办理相应退工手续;未及时办理导致劳动者损失的,例如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离职,或者旷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不过,这种证据通常比较难找。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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