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四种形态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5
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四种形态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1.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这种形态下,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提醒谈话、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书面(口头)诫勉、责令限期整改等。
2.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这种情况下,可以施行的措施有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两项党纪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四项政务轻处分,以及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责令辞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荣誉称号等。
3.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的处置方式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三项党纪重处分,撤职、开除等两项政务重处分,以及降职、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取消退休待遇、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等。
4.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这种情况下,处置方式为:纪律检查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两种情形。
提出四种形态的意义在于凸显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通过分析前三种形态,实际上是在为党员干部设置三道“带电的高压线”,只有突破这三条线,党员干部才会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把握和运用好“四种形态”可以有效阻止违纪过程,并通过常态化的严格管理干部,做到“防患于未然”。全面从严治党不仅仅是事后式的重典治腐,还应注重预防,构建起预防腐败的立体防治体系。详情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