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上可以理解为工作满10年吗?

如题所述

  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上不可以理解为工作满10年,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是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并不是唯一的条件,并且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任何情形都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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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6-19
  不可以!这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法律概念。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是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并不是唯一的条件,并且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任何情形都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2个回答  2014-06-19
不可以这么理解。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几种,其中就有一条是在2008.1.1后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双方第三次签订时,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最短的工作年限仅为二年出头,最长的到今天也就将近六年半。追问

从一家公司调往另一公司,不同法人,且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原公司工龄有累计吗?还不满2年可以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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