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物业管理费征收标准:
1、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中的物业服务项目,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服务五项。
2、每个项目根据不同服务要求、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划分为不同等级,最高为一级。
3、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在上浮不超过15%的浮动幅度内,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浮动幅度。
4、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包干费用)为选取的各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对应收费标准的总和。
5、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环卫、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6、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扩展资料
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3、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4、第四条 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5、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6、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7、为业主提供的代为办理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8、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9、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10、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11、第八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青岛小区物业费标收取标准执行《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指导标准》,详见下图:
一、普通住宅收取标准
备注
1、服务等级是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1997.1-2011《物业服务规范 第1部分:住宅物业》划分的,根据服务质量从低级到高级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
2、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上浮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下浮不限。
二、停车费收取标准
备注
1、每种车型对应的收费指导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2、车型分类说明: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安管[2004]115号确定。
中型车:车长小于6米,乘坐人数(含驾驶员)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和车长大于等于6米,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千克且小于12000千克的载货汽车。
小型车:车长小于6米,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和车长小于6米,总质量小于4500千克的载货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