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后自首的,一般情况下可以减刑,但必须是故意杀人情节并非特别恶劣的。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来看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因此,犯罪以后如果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的量刑是很有好处的。
自首虽然对被告人量刑有好处,但是并不是意味着自首就一定可以免死。
首先,自首只是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在法律上,“可以”不是必须,既可以是,也可以否,裁判者根据具体情节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其次,对于一些穷凶极恶、罪大恶极、死几次都不足以弥补其罪过的犯罪分子,即使从轻,也不足以免死;
再者,如果不问情节,凡是自首就可以免死,那死刑的存在就相当于形同虚设,因为假设自首就可以保命,那些犯了死罪的,只要自首就无需偿命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我国司法实践中贯彻少杀慎杀原则,对于那些手段不是特别残忍、情节不是特别严重、不是非死不可的,可以不适用死刑或者适用死刑可以不立即执行。
因此,并不是所有杀人犯都会判死刑,除了法定的未成年人以及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外,如果存在被害人有严重过错、防卫过当、自首、立功、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等情节时,也有可能免死。而且,这些有利情节越多,被告人免死的机会就越大。
所以,单纯的自首虽然不必然免死,但是,如果结合其他情节一起,则增加了保命的机会,从这点来看,自首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