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采煤沉陷区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采煤沉陷区的管理(以下简称采沉区),保障采沉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对采沉区的治理精神,结合本市采沉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采沉区内的避险搬迁、综合治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沉区的管理、治理及综合协调工作,其所属的采煤沉陷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房产、地震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采沉区的相关工作。

  新抚区人民政府和东洲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分别负责所辖区内采沉区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采沉区综合治理规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采沉区综合治理规划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具体包括土地清空后的生态治理专项规划和综合利用专项规划。第五条 采沉区受损土地在未恢复完全使用功能前,由采煤沉陷管理单位进行统筹管理和治理。

  在采沉区进行的土地利用和治理项目必须由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审核并征求所在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交市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委员会进行讨论,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市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的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第六条 采沉区的综合治理及生态恢复,应当坚持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商则商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谁治理、谁受益原则。第七条 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应当接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加强采沉区地面监测工作,完善采沉区预警预报系统。第八条 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监测资质的单位对采沉区进行地质监测,监测结果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发布。采沉区地质监测所需经费从采煤沉陷专项治理资金中列支。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采沉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第十条 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和房屋危险鉴定报告制定脱险安置计划。采沉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政府公布的采沉区脱险安置计划进行避险搬迁。

  情况紧急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和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可以强行组织拒绝避险搬迁的单位和居民进行紧急避险搬迁,并拆除危险房屋。第十一条 实施紧急避险搬迁并拆除危险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房屋位于采沉区范围内;

  (二)房屋处于危险状态;

  (三)有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出具的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危险性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第十二条 实施紧急避险搬迁并拆除危险房屋的工作程序:

  (一)由危险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发布地质灾害紧急避险搬迁公告,明确紧急避险搬迁的期限和要求;

  (二)危险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宣传组织工作,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三)采煤沉陷管理单位负责安排紧急避险搬迁周转房或者发放避险搬迁过渡期补助费;

  (四)公告期满,区人民政府和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应当强制组织实施紧急避险搬迁;

  (五)紧急避险搬迁工作完成后,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电力、自来水、煤气等单位停电、停水、停气;

  (六)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危险房屋,并负责组织地上附着物的拆除和残土的清除工作。第十三条 采煤沉陷管理单位应当在拆除危险房屋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危险房屋灭籍手续。第十四条 采沉区土地资产及地面附着物残值产生的收益,全部纳入市财政采煤沉陷专项治理资金帐户管理,用于采沉区的管理、监测和生态恢复。第十五条 采沉区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临时性建筑必须纳入城市规划管理。拆除违法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建筑物,不予补偿。第十六条 政府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为了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可以提前收回采沉区已租赁的土地,并不予补偿。

  订立土地租赁合同时应当对前款所规定的内容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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